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6年度,5號
TNDV,106,醫,5,2017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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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字第5號
原   告 莊樹丙
      莊頴松
      莊雅慧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祐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名儒即杏仁診所林冠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661元,惟原
告於訴訟中具狀將訴訟標的金額追加為4,443,316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45,055元,原告僅繳納24,661元,尚不足20,39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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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