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字第5號
原 告 莊樹丙
莊頴松
莊雅慧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祐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名儒即杏仁診所、林冠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661元,惟原
告於訴訟中具狀將訴訟標的金額追加為4,443,316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45,055元,原告僅繳納24,661元,尚不足20,39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