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83號
TNDV,106,訴,683,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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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83號
原   告 吳永貴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
被   告 陳政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戶籍地於民國106年9月5日變更,本院106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未合法送達予被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指定107年1月9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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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