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趙進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進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
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