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差額地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095號
TNDV,106,訴,2095,2017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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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95號
原   告 臺南市第100期北安(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王秀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差額地價事件,前聲請本院對被告林鄭明月
鄭明珠鄭明雀鄭順富鄭順益鄭吳双鳳鄭順東、施喬
凡、施侑育施歆微即鄭清盤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
鄭明月鄭明珠鄭明雀鄭順富鄭順益鄭吳双鳳施喬凡
施侑育施歆微即鄭清盤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2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829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7,32
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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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