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95號原 告 臺南市第100期北安(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王秀緞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差額地價事件,前聲請本院對被告林鄭明月、鄭明珠、鄭明雀、鄭順富、鄭順益、鄭吳双鳳、鄭順東、施喬凡、施侑育、施歆微即鄭清盤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鄭明月、鄭明珠、鄭明雀、鄭順富、鄭順益、鄭吳双鳳、施喬凡、施侑育、施歆微即鄭清盤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2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82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7,32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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