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91號
原 告 白海立
被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 ,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裁判費,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乙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 顯不合程式,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