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34號
原 告 彭秀珍
被 告 彭秀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2樓, 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份在卷可稽, 且原告於民事起訴狀上記載之被告住居所亦為上開地址,依 前開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