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991號
TNDV,106,訴,1991,2017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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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91號
原   告 郭錦芳即蔡宗宏之繼承人
      蔡佩吟即蔡宗宏之繼承人
      蔡秉璁即蔡宗宏之繼承人
      蔡秉璋即蔡宗宏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劉金德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06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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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