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91號
原 告 郭錦芳即蔡宗宏之繼承人
蔡佩吟即蔡宗宏之繼承人
蔡秉璁即蔡宗宏之繼承人
蔡秉璋即蔡宗宏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劉金德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06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