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5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吳明峰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鳳美
被 告 吳麗璜
被 告 吳佳桓
兼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等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吳明峰於本院106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張鳳美到庭,惟本院疏未點呼其入庭辯論,而由原告一造辯論,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3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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