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741號
TNDV,106,訴,1741,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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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741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被   告 黃昭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51,112元,及其中新台幣440,139元,自民國101年2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8,66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緣被告前於民國94年6月13日向訴外人荷商荷蘭銀行申辦 信用卡使用,雙方並約定循環信用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點九七計算,詎被告於97年7月17日最後1次繳款後即未 再依約還本繳息,屢經催討無果,迄至101年1月31日止, 尚積欠本金新台幣(下同)440,139元、利息312,108元、 費用3,300元未清償;原告願減縮利息為310,973元、費用 為0元,合計請求751,112元。又配合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 項規定施行,原告願調降自104年9月1日起之利率為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嗣訴外人澳商澳洲紐西蘭銀行集團股份有 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於99年4月17日承受荷商荷蘭銀行在台 資產、負債及營業,並更名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澳盛銀行),其後澳盛銀行復於101年6月29日 依民法第294條、第295條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 、第18條第3項規定,將本件債權讓與原告,並以公告方 式以代債權讓與之通知,是本件債權業已合法移轉。為此 ,爰依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二)並聲明:
⒈被告黃昭中應給付原告751,112元,及其中440,139元,自 101年2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持卡人依其與發卡機構所訂立之信用卡使用契約,取得 使用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之資格,並對發卡機構承 諾償付帳款,而發卡機構則負有代持卡人結帳,清償簽帳 款項之義務。此種持卡人委託發卡機構付款之約定,具有 委任契約之性質,倘持卡人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就 當期應償付之帳款僅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其餘應付款項由 發卡機構先行墊付,持卡人則依約定給付循環利息者,又 具有消費借貸契約之性質。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 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 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 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 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 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 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債權之讓與,非經 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 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亦為民法第297條第1項所明定 。
(二)查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荷商荷 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注意事項、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外字第09900010830號函、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外字第09900089230號函、債權讓 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債權額計算表、信用卡消費交 易明細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而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8,66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8,26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原告請求為有 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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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