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37號
原 告 鄭國盛
法定代理人 黎錦紫
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博文、鄭木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
告起訴訴訟標的價額原為1,355,300元,已據繳納裁判費14,464
元。嗣原告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具狀追加請求,追加後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1,857,958元(計算式:751,329元×2+355,300元=
1,857,9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扣除前已繳納14,
464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