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車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98號
TNDV,106,補,998,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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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98號
原   告 游乃治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送達代收人 許雅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景惟蔡春月許智偉、駿達天下大樓管理委
員會、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三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家銘
胡馨文、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間請求遷讓車位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881,600元【計算式:(原告購買土地價額72,000
元+原告購買房屋價額1,030,000元)10(原告取得之車位總
數)8(原告請求返還之車位數)=881,6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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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