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96號
TNDV,106,補,996,2017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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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96號
原   告 吳春華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韋甫律師
      吳俊宏律師
      林亭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和醫院林桂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6萬2,5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40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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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