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91號
TNDV,106,補,991,2017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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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91號
原   告 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郡
被   告 劉永
      李文瑞
      劉銀福
      劉榮隆
      劉美余
      黃秋桂
      劉恩綺
      劉杏篲即劉恩菱
      劉紋秀
      劉姿蘭
      劉淑惠
      劉宴霆
      劉旭彬
      劉陳連順
      劉家豪
      劉土水
      劉金源
      劉春生
      劉冠良
      劉顯章
      劉雲英
      劉鄭秀英
      謝秀芬
      劉富雄
      劉天財
      劉英
      陳劉靜
      陳劉柳枝
      劉金葉
      蔡劉錦涓
      黃劉秀桃
      劉錦綢
      劉金象
      劉水港
      吳素玉
      劉嘉貞
      劉萬得
      劉明泰
      劉壽長
      謝劉氣
      劉碧珠
      吳阿錦
      劉乃寧
      劉千鳳
      劉亭榆
      劉丞峻
      吳優美
      劉文斌
      劉文捷
      劉羽萍
      劉羽薇
      劉玉華
      劉玉理
      劉洪桃
      劉明德
      劉福瑞
      劉永仁
      劉石樹
      黃陳金英
      陳秋桂
      陳桃
      林陳笑
      陳金足
      陳桂花
      陳黃彩美
      陳仲義
      陳瑞蓬
      陳明正
      黃陳純柳
      蘇陳純雀
      陳嘉興
      蘇明章
      蘇如美
      蘇淑華
      趙陳來春
      劉博紅
      劉福春
      劉庭羽
      劉銀財
      劉怡秀
      劉素琴
      鄭莊阿月
      莊錦蓮
      莊錦秀
      莊秀蘭
      蔡茂松
      蔡春
      蔡瑞貞
      劉彩月
      劉榮華
      劉榮春
      劉秀霞
      李林金葉
      洪美珠
      李世光
      李世吉
      李筱詩
      李進坤
      李侑餘
      王李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6,100元【計算
式: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6年公告土地現值
22,854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976.12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
15/576=1,176,100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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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