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81號
TNDV,106,補,981,2017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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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1號
原   告 陳蔓菁
被   告 孫正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31,666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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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