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81號
原 告 陳蔓菁
被 告 孫正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31,666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