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65號
原 告 黃米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肅椊間請求返還塔位使用權狀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