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塔位使用權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65號
TNDV,106,補,965,2017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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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65號
原   告 黃米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肅椊間請求返還塔位使用權狀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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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