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64號
TNDV,106,補,964,2017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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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64號
原   告 鄭龍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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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