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60號
原 告 白海立
被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162
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
且經本院裁定命陳報補正,亦未於期限內補正之。經本院審
酌其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本件應屬因財產權而涉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
法核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原告若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