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60號
TNDV,106,補,960,2017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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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60號
原   告 白海立
被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162
  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
  且經本院裁定命陳報補正,亦未於期限內補正之。經本院審
  酌其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本件應屬因財產權而涉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
  法核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原告若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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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