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60號
TNDV,106,補,960,2017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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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60號
原   告 白海立
被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期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回復原
  狀,如獲勝訴判決,原告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若原告無
  法陳報價額,本院將依其起訴狀所載之事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為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而計算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爰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利本院
  核定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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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