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60號
原 告 白海立
被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期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回復原
狀,如獲勝訴判決,原告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若原告無
法陳報價額,本院將依其起訴狀所載之事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為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而計算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爰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利本院
核定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