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25號
原 告 陳葉氣
陳登財
陳品卉
陳偉喬
田中雅子
陳雅虹
陳裕昌
兼上列七人
訴訟代理人 陳宥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浩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