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25號
TNDV,106,補,925,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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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25號
原   告 陳葉氣
      陳登財
      陳品卉
      陳偉喬
      田中雅子
      陳雅虹
      陳裕昌
兼上列七人
訴訟代理人 陳宥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浩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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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