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7號
抗告人 陳昱元 通訊地址:臺南郵政第16之35號信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靜嫻、林恩山、吳光釗、周舒雁、高金枝
、葉居正、柯勝峰、莊家政、陳信雄、蔡清籐、蔡璋憲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16日之補
費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