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37號
TNDV,106,補,1037,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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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3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振煌、陳美麗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定期
  命補正。經查:
 ㈠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 可資參照。
 ㈡本件原告第一、二項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間之抵押債權不
  存在,併代位債務人即被告陳美麗,請求被告李振煌塗銷抵
  押權登記,訴訟標的為代位權之行使;第三項聲明則對於執
  行程序之分配表為異議權之行使,是原告之訴,顯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應合併計算價額。雖原告於起訴狀載稱本件請
  求為競合關係,應以價額高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云云。但依
  上開之說明,原告之訴分別為代位權及異議權之行使,訴訟
  標的顯然不同,且非競合或選擇情形,自應合併計算價額。
 ㈢本件代位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即抵押債權金額);異議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016,
  000元(計算式:16,000+2,000,000=2,016,000,即原告
  於異議之訴可得分配受償金額),合併計算後,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4,01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爰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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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