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33號
原 告 黃贊中
林琇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邱霈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零一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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