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6年度,254號
TNDV,106,簡上,254,201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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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陳絹卿
      胡本平
      胡書瑜
      胡書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偉民律師
被 上訴人 丁清吉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 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444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 第1 項第4 款所規定之上訴理由,與法未合,茲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田幸艷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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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