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同使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6年度,132號
TNDV,106,簡上,132,201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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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李秋香
被上訴人  李柏汶
兼法定代理 洪菊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簡大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共同使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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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