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32號上 訴 人 李秋香被上訴人 李柏汶兼法定代理 洪菊鎂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簡大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共同使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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