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康馨月
代 理 人 周于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自民國106年9月15日起迄今,領取身心障礙 補助金新臺幣(下同)4,872元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 影本)。
(二)請債務人補提完整之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93696號執行命 令影本。
(三)請債務人釋明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若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