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311號
TNDV,106,消債更,311,2017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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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11號
債 務 人 陳靜淑
代 理 人 宋錦武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靜淑自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 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 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 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 ,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 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 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及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任職於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擔 任作業員,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21,000元,除此薪資 收入外,並無其他財產,然累積債務總金額已達687,156 元 ,均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 情事,前已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 人清冊,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請求與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 華銀行)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債務人除銀行債權外, 尚積欠資產管理公司債務,每月薪資收入扣除個人生活必要 費用11,448元後,實無法負擔債權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所提 供之還款方案,以致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 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 宣告破產,爰依上開規定,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聲請更生 等語。
三、債務人其曾於民國106年9月間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惟因無法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所提供之還款方案,而調解



不成立等情,業據債務人提出106年10月17日前置調解不成 立證明書為證,堪認債務人確已與最大債權銀行踐行前置調 解而不成立。
四、又債務人主張其目前任職於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擔 任作業員,每月薪資約21,000元,固提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 務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大成不銹鋼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等件為據,然依債務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所記載,其該年度薪資、其他所得各一筆,給付總額合計 為251,153元,平均每月收入為20,929元(計算式:251,153 ÷12≒20,929,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再依債務人所 提出之106年度4至7月薪資明細表所示,其4至7月薪資收入 因該月為30日或31日之不同,依序為21,855元、21,150元、 21,855元、21,150元,平均每月收入為21,503元(計算式: 21,855+21,150+21,855+21,150=86,010;86,010÷4= 21,503)。則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之月薪平均自然較105年 度收入平均,貼近債入人收入現況。是債務人每月收入應認 定為21,503元。另債務人負債總額為687,156元,均為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名下並無任何財產,而債務人僅是一 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104年、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薪資明細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 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393號卷查明,堪信債務人此部分主張 為真實。
五、再者,債務人請求債務清理之調解時,國泰世華銀行陳報其 債權為421,683元、華南商業銀行為103,760元,各債權銀行 之債權合計525,443元,而債務人除上開銀行外,另積欠匯 誠第一資產股份有限公司512,164元、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83,081元,資產公司部分合計595,245元等情,此有 上開銀行、資產管理公司陳報狀、本院臺南簡易庭調解事件 進行單在卷可稽,是債務人之債務總計為1,120,688元。本 件最大債權銀行提出80期、0%利率、每月清償3,000元之還 款方案;又匯誠第一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亦同意比照最大債權 銀行分期期數,是資產公司部分之債務,債務人每月應清償 7,441元(計算式:595,245÷80≒7,441)。則債務人依上 開清償方案,每月應清償10,441元(計算式:3,000+7,441 =10,441)。惟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為21,503元,已如



前述,而臺南市政府公告106年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用每人每月為11,448元,則債務人每月所領之薪資21,503元 扣除其最低生活費11,448元後,僅餘10,055元後,顯不足支 付上開10,441元之還款金額。準此,堪認債務人確已達不能 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
六、綜上所述,債務人僅係一般消費者,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在 1,200萬元以下。債務人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請 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 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 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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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一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