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六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篤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
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萬零壹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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