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翁賴桂花
相 對 人 吳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春梅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 括借款、票據、墊款、貼現、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2, 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為105年12月30日 ,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吳春梅於104年12月31日簽發票面 金額各1,500,000元及500,000元之本票交由聲請人收執。詎 經聲請人提示後竟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調解 書等件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474號│
├──┬───────────────┬────┬───────┤
│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新營區 │民族段│585 │552.19 │20000分之709 │
└──┴───┴────┴───┴──┴────┴───────┘
┌─────────────────────────────────────┐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474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
│001 │25│臺南市新營區│臺南市新│7層樓房 │71│71│平│鋼筋│9.│平│全部│
│ │5 │大宏里文昌街│營區民族│鋼筋混凝│.1│.1│方│混凝│99│方│ │
│ │ │16號四樓之六│段585地 │土造 │4 │4 │公│土造│ │公│ │
│ │ │ │號 │ │ │ │尺│ │ │尺│ │
├──┴─┴──────┴────┴────┴─┴─┴─┴──┴─┴─┴──┤
│共有部分:民族段26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15 │
├──┬─┬──────┬────┬────┬─┬─┬─┬──┬─┬─┬──┤
│002 │26│臺南市新營區│臺南市新│7層樓房 │21│21│平│鋼筋│2.│平│全部│
│ │4 │大宏里文昌街│營區民族│鋼筋混凝│.1│.1│方│混凝│86│方│ │
│ │ │16號四樓之七│段585地 │土造 │8 │8 │公│土造│ │公│ │
│ │ │ │號 │ │ │ │尺│ │ │尺│ │
├──┴─┴──────┴────┴────┴─┴─┴─┴──┴─┴─┴──┤
│共有部分:民族段26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