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472號
TNDV,106,司拍,472,201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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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張培原
相 對 人 孟聲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孟聲琴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借款、墊款、票據、本票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① 1,800,000元②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民國①105年7月30日②105年9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孟聲 琴於①104年7月24日②104年9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① 1,500,000元②500,000元,並各簽發同額之本票2紙交由聲 請人收執,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 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本票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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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4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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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利│
│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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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東區 │光明段│607-4 │82.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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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4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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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地│合│面│主要│陽│平│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積│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下│ │ │建築│ │ │ │範│
│ │號│ │ │ │ │ │ │ │ │ │單│ │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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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4│臺南市東區東│臺南市東│4層樓房 │52│35│52│42│31│52│平│鋼筋│16│7.│平│全│
│ │47│安路176巷1弄│區光明段│鋼筋混凝│.9│.6│.9│.7│.0│.9│方│混凝│.6│74│方│ │
│ │ │26號 │607-4地 │土構造 │1 │8 │1 │0 │6 │1 │公│土構│0 │ │公│ │
│ │ │ │號 │ │ │ │ │ │ │ │尺│造 │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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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