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467號
TNDV,106,司拍,467,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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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 對 人 黄金妙
債 務 人 江德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 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江德敏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之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①960,000元②65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①87年3月30 日至122年3月30日②90年8月31日起至125年8月31日止,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
㈡嗣債務人江德敏於①90年9月4日②89年4月7日③89年4月 23日向聲請人借款①600,000元②630,000元③170,000元 ,借款期限至①107年4月4日②107年4月7日③107年4月7 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江德敏自 106年8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70,167元 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 務人江德敏雖已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 予相對人黄金妙,然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權利不受影響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據、約 定書、繳息明細查詢等件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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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4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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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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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永康區 │鹽東段│1620│632.32 │10000分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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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4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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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露│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 │號│ │ │ │ │ │單│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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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4│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9層樓房 │70│70│平│鋼筋│14│3.│平│全部│
│ │3 │塩行里新民街│康區鹽東│鋼筋混凝│.8│.8│方│混凝│.3│71│方│ │
│ │ │47巷1號六樓 │段1620地│土造 │2 │2 │公│土造│6 │ │公│ │
│ │ │之2 │號 │ │ │ │尺│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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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鹽東段85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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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