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458號
TNDV,106,司拍,458,2017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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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王陳美月
相 對 人 黃振銘律師即黃順立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黃順立於民國86年5月27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 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為8 6年5月26日至87年5月25日,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 登記在案。又第三人黃順立陸續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 ,並交付由其簽發之本票1紙及其背書之支票3紙予聲請人收 執。詎經聲請人屆期提示後竟未獲清償。另第三人黃順立業 已死亡,相對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 、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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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4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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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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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佳里區 │通興段│711 │1381.00 │10000分之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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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