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649號
債 權 人 蘇民峰
債 務 人 陳啟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萬分之五十六點四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萬分之三十六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萬
分之三十六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其餘聲請駁回。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六、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及按月息百分
之三計算違約金,惟㈠據聲請人提出之新臺幣(下同)500,
000元借據所載「利息:每月每萬元以一分七厘計息。遲延
利息:每月每萬元以三分計息。違約金:每月每萬元以三分
計息。」;㈡據聲請人提出之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借
據所載「雙方私下約定之月利息為一分七厘。遲延利息:每
月每萬元以三分計息。違約金:每月每萬元以三分計息。」
依前開約定,債權人得請求之利息,其利率自應以㈠年息
百萬分之五十六點四計之,債權人得請求之違約金其利率自
應以年息百萬分之三十六計之。㈡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之,債
權人得請求之違約金其利率自應以年息百萬分之三十六計之
。本件債權人請求利息利率及違約金利率逾支付命令第一項
、第二項部分,顯逾兩造約定利息、違約金之利率限度,應
予駁回。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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