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37號
TNDV,105,重訴,337,20171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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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王裕淵兼王晚之繼承人
      王明哲即王晚之繼承人
      王明程即王晚之繼承人
      王美燕即王晚之繼承人  
      王美然即王晚之繼承人
      王楙盛即王晚之繼承人
      王緯翔即王晚之繼承人
      王琬珺即王晚之繼承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張文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祈成王祈華王祈財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玖佰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5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2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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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