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34號
TNDV,105,訴,534,201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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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4號
原   告 周秀貞
訴訟代理人 王冠霖律師
      黃厚誠律師
複代 理 人 何宥昀律師
被   告 林天賜
      謝汝雪
      謝育彬
      林保佑
      林裕隆
      後藤宗一
      後藤天三
      後藤真美
      謝文榮
      謝政融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明珠
被   告 莊文全
      謝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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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