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4號
原 告 周秀貞
訴訟代理人 王冠霖律師
黃厚誠律師
複代 理 人 何宥昀律師
被 告 林天賜
謝汝雪
謝育彬
林保佑
林裕隆
後藤宗一
後藤天三
後藤真美
謝文榮
謝政融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明珠
被 告 莊文全
謝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