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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333號
TNDV,105,訴,1333,201712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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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33號
上 訴 人 蔡佳臻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子菱即全球不動產企業社等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於本院第一審敗訴之金
額新臺幣(下同)437,3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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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