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01號
上 訴 人 黃麗蓉
黃仁杰
黃惠錦
黃炳堯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條之規定,加徵裁判費
十分之五,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月容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
於20日內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即
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經查:
㈠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
於第一審之訴,顯對於原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而原審訴訟
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新臺幣(下同)5,609,240元,則依上
開規定,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4,808元。
㈡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