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301號
TNDV,105,訴,1301,2017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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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01號
上 訴 人 黃麗蓉
      黃仁杰
      黃惠錦
      黃炳堯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條之規定,加徵裁判費
  十分之五,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月容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
  於20日內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即
  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經查:
 ㈠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
  於第一審之訴,顯對於原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而原審訴訟
  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新臺幣(下同)5,609,240元,則依上
  開規定,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4,808元。
 ㈡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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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