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298號
TNDV,105,訴,1298,2017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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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98號
原   告 貫閎開發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格帆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被   告 益瑞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欣穎 
訴訟代理人 吳益瑞 
      黃正彥律師
      黃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81號 給付貨款事件之相關爭點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 106年7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181號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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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貫閎開發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瑞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