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13號
TNDV,105,勞訴,13,2017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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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葉凡榕即葉子瑄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法定代理人 陳怡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
      黃俊諺律師
      曾文利
      蔡玲珊
      張雅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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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