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345號
TNDM,106,附民,345,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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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45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肇祥
被   告 陳蘶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77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貞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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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