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539號
TNDM,106,訴,539,2017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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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539號
                   106年度訴字第12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誌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6617
、9392、9421、9752號)、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18758號)
暨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0027號),被告於
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起訴、追加起訴及併案之犯罪事實均為有罪
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謝誌瑋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捌佰元及如附表二編號 1至10、12、13及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謝誌瑋於民國106年3月下旬某日,透過真實姓名不詳綽號「 小巴」之男子加入不詳成員組成之詐騙集團,而與「小巴」 及所屬詐騙集團份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 意聯絡,由謝誌瑋負責提領詐騙所得款項而擔任俗稱「車手 」之工作。其方式為:詐騙集團成員以「宅急便」方式將人 頭帳戶提款卡寄交謝誌瑋領取,再由謝誌瑋以詐騙集團成員 提供之解碼器將其所領取之所有人頭帳戶提款卡更改為同一 密碼,並由詐騙集團成員提供行動電話三支供聯絡使用。嗣 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 式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詐騙,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 錯誤,而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即撥打電話與謝 誌瑋聯絡,而由謝誌瑋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至附表一所示 之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提領詐騙集團詐騙所得之贓款,並於 扣除1%之報酬後,將其餘贓款交付予詐騙集團成員。嗣於10 6 年4月6日20時15分許,謝誌瑋在臺南市○○區○○路00號 「聯邦銀行」提款機前欲提領款項時,經警發覺有異,上前 盤查,當場查獲,並扣得其領得而尚未交予詐騙集團之詐騙 所得新臺幣(下同)675,800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謝誌 瑋復於同日晚間21時20分許,帶同警方前往其住宿之臺南市 ○區○○路 0號「鐵道飯店」1357號房,並同意員警對該處 進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㈡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及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並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 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 併案審理。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㈠被告謝誌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自白。 ㈡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黃紹庭楊志宏、藍琇瑩、劉淑妃、高 裕唐、曾婷婷賴俊廷楊渝婷丁如蘭、江思儀楊錦盛李心妤梁琇惠陳喜鳳、王詩涵、陳奕銘林芳羽、鄭 有倫、徐湘涵潘昱翔於警詢中所為之指述。
㈢卷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搜索扣押筆錄各 一份、扣押物品目錄表二份、自願性搜索同意書一份、刑案 現場照片六幀、第一銀行 ATM交易明細單二紙、土城學府郵 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曾博羿)交易明細一份、嘉 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偵辦謝誌瑋涉嫌詐欺案照片二幀、 台新銀行 ATM交易明細單五紙、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 一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三紙、彰化銀行 ATM交易 明細單三紙、國泰世華銀行 ATM交易明細單二紙、合作金庫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四紙、車手提領之監視器翻拍照 片二十四幀、提款影像三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 月25日儲字第1060079456號函及該函檢附之客戶(莊益宸等 人)歷史交易清單一份、華南商業銀行客戶(戴佑展)資料 整合查詢一份、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余佩如)之交 易明細表一份、監視器翻拍照片八幀、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一紙、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影本一紙、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5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6 8860號函檢附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梁琇惠)存款交 易明細、告訴人梁琇惠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 106年4月5日晚間6時43分許彰化銀行嘉義分行自動櫃員機監 視器畫面、各該被害人報案三聯單【以上為起訴及併辦部分 】。
㈣卷附告訴人鄭有倫提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台新銀行 ATM 交易明細單各一紙、告訴人徐湘涵提出之聯邦銀行存摺影本 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二紙、告訴人潘昱翔提出之 台新銀行 ATM交易明細單四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四紙、監視錄影翻拍照片五張、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業務服務部 106年5月9日新光銀業務字第1060031565號 函暨檢附之開戶申請書影本及申請相關資料、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新屋分行106年5月11日一○六新屋字第49號函暨檢附之 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一份、各該被害人報案資料三份【以 上為追加起訴部分】。
㈤扣案之犯罪所得675,800元及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三、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係加入綽號「小巴」之男子所屬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 手之工作,並由「小巴」負責指示其提領款項,是被告顯可 知該詐騙集團分工細密,應已具備三人以上之組織;且除被 告及「小巴」外,尚有分別偽裝為網路商家人員、銀行或郵 局人員等不同身分而向被害人施行詐術之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是客觀上該集團之人數亦已達三人以上。而該三人以上之 詐騙集團中不詳成員實際上係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 使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自均屬詐欺之 行為,是核被告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之 附表一編號13、16、17所示犯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原即屬 本院審理範圍。
㈡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 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 862號判例意旨參照)。共同正犯間 ,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 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 院32年上字第1905號判例意旨參照)。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 ,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 括在內(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共 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 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 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 有協定,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 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 無不可(最高法院 103年度台上字第233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參與本案犯行時,縱僅與「小巴」有所聯繫,且僅 負責提領各該被害人因受詐騙而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未實 際參與施行詐術之行為,然被告既知悉其係加入三人以上之 詐騙集團,復前往提領遭詐欺之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 ,足認被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上開各犯行中之取財行 為,與「小巴」及所屬詐騙集團其餘成員間亦均有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之直接或間接之犯意聯絡,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與「小巴」及所屬詐騙集團其餘成員共同對附表一所示 之被害人犯上述加重詐欺取財罪,各係對不同之被害人所為



之犯行,其侵害法益有別,犯意及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檢察官起訴意旨,以被告提領款項之時段計算被告之犯罪 次數,雖非無見。然被告既係與「小巴」及所屬詐騙集團成 員共同犯罪,本於責任共同原則,其罪數之計算自應與其餘 詐騙集團成員之罪數相符,是應以被害人之人數計算,併予 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竟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僅因貪圖一 己私利,即甘為詐騙集團所吸收,而與「小巴」及所屬詐騙 集團其餘成員共同為詐欺取財犯行,所為侵害他人財產安全 及社會治安,殊無足取,且被告雖非上開詐騙集團之首腦或 核心人物,然其擔任提款車手提領各被害人因受騙而匯入指 定帳戶之款項,使該詐騙集團得以實際獲取犯罪所得,亦使 各被害人難於追償,可知其擔任之車手角色於此類詐騙集團 案件中仍甚具重要性,實屬不該,惟念被告前無任何因案受 刑之執行之紀錄,素行尚稱良好,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佳,兼衡以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
㈠扣案之詐騙所得 675,800元,其中包含被告之報酬及尚未上 繳詐騙集團之犯罪利得,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此等犯罪所得 既為金錢,則於被告將之自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領出後,即 與被告所有之現金發生混同,而歸於被告所有。是應認為全 部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 收。惟被害人得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依刑事訴訟法第473 條之規定,向檢察官聲請發還,併予敘明。
㈡次按「共同正犯因相互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 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雖屬其他共同正 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應於各共同正犯科刑時,併為 沒收之諭知。從而,倘該得沒收的供犯罪所用之物,係屬共 同犯罪行為人(本人)者,無論其人是否為共同被告,仍得 僅在被告本人之刑事訴訟程序中為調查、辯論、審判,然後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前段或其相關特別規定(例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宣告沒收,尚無開啟第三 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最高法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1778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其中 除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手機,屬被告所有且與本案無關外, 其餘均係詐騙集團成員交付被告用以予詐騙集團成員聯繫或 提領犯罪所得款項之工具,乃供犯罪所用及犯罪預備之物。 此等物品雖非被告所有,揆諸前引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仍應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 1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施胤弘提起公訴並移送併辦、同署檢察官羅瑞昌追加起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思蘋移送併辦,以及檢察官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
│附表一 │
├──┬───┬─────────┬───────┬───────┬────────┬─────────┬───────┤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 │匯款方式、金額│人頭帳戶 │提領地點 │提領時間、金額 │主文及宣告刑 │
├──┼───┼─────────┼───────┼───────┼────────┼─────────┼───────┤
│ 1 │黃紹庭│詐騙集團於106年3月│以 ATM轉帳方式│中華郵政股份有│1.台南市中西區民│1.106年3月25日17時│謝誌瑋犯三人以│
│ │ │25日16時許打電話給│匯款29,980元 │限公司台北永春│ 生路1段62號( │ 18分及19分共提領│上共同詐欺取財│
│ │ │被害人佯稱網路購物│ │郵局帳號700-00│ 國泰世華銀行台│ 二次,共計40,000│罪,處有期徒刑│
│ │ │設定錯誤,要求被害│ │00000000000號 │ 南分行) │ 元 │壹年肆月。 │
│ │ │人至提款機處操作以│ │帳戶 │2.台南市中西區民│2.106年3月25日17時│ │
│ │ │解除設定,致被害人│ │戶名:杜愷宇 │ 權路2段151號(│ 24分及25分共提領│ │
│ │ │陷於錯誤,以右列方│ │ │ 彰化銀行延平分│ 二次,共計40,000│ │
│ │ │式匯款至右列人頭帳│ │ │ 行) │ 元 │ │
│ │ │戶內。 │ │ │3.台南市中西區忠│3.106年3月25日17時│ │
│ │ │ │ │ │ 義路2段148號(│ 31分提領一次,計│ │
│ │ │ │ │ │ 陽信銀行台南分│ 9,000元 │ │




│ │ │ │ │ │ 行) │ │ │
│ │ │ │ │ │4.台南市中西區忠│4.106年3月25日17時│ │
│ │ │ │ │ │ 義路2段180號(│ 40分及41分共提領│ │
│ │ │ │ │ │ 台灣銀行南都分│ 二次,共計30,000│ │
│ │ │ │ │ │ 行) │ 元 │ │
│ │ │ ├───────┼───────┼────────┼─────────┤ │
│ │ │ │以ATM轉帳方式 │玉山銀行中原分│1.台南市中西區西│1.106年3月25日18時│ │
│ │ │ │匯款29,985元 │行帳號000-0000│ 門路2段389號(│ 38分及39分共提領│ │
│ │ │ │ │000000000號帳 │ 台新銀行台南分│ 二次,共計20,000│ │
│ │ │ │ │戶 │ 行) │ 元 │ │
│ │ │ │ │戶名:陽沛瑾 │2.台南市中西區西│2.106年3月25日19時│ │
│ │ │ │ │ │ 門路2段356號(│ 26分提領二次,共│ │
│ │ │ │ │ │ 台南普濟郵局)│ 計30,000元 │ │
│ │ │ │ │ │3.台南市中西區民│3.106年3月25日20時│ │
│ │ │ │ │ │ 族路2段66號( │ 23分及24分共提領│ │
│ │ │ │ │ │ 上海銀行東台南│ 二次,共計29,000│ │
│ │ │ │ │ │ 分行) │ 元 │ │
│ │ │ │ │ │4.台南市中西區民│4.106年3月25日20時│ │
│ │ │ │ │ │ 族路2段78號( │ 52分及53分共提領│ │
│ │ │ │ │ │ 郵局台南護專)│ 二次,共計30,000│ │
│ │ │ │ │ │ │ 元 │ │
│ │ │ │ │ │5.台南市中西區中│5.106年3月25日21時│ │
│ │ │ │ │ │ 山路52號(安泰│ 10分提領一次,計│ │
│ │ │ │ │ │ 銀行台南分行)│ 800元 │ │
├──┼───┼─────────┼───────┼───────┼────────┼─────────┼───────┤
│ 2 │楊志宏│詐騙集團於106年3月│以ATM轉帳方式 │中華郵政股份有│1.台南市中西區民│1.106年3月25日17時│謝誌瑋犯三人以│
│ │ │25日16時38分打電話│匯款29,988元 │限公司台北永春│ 生路1 段62號(│ 18分及19分共提領│上共同詐欺取財│
│ │ │給被害人佯稱網路購│ │郵局帳號700-00│ 國泰世華銀行台│ 二次,共計40,000│罪,處有期徒刑│
│ │ │物設定錯誤,將重複│ │00000000000號 │ 南分行) │ 元 │壹年貳月。 │
│ │ │扣款,要求被害人至│ │帳戶 │2.台南市中西區民│2.106年3月25日17時│ │
│ │ │提款機處操作以解除│ │戶名:杜愷宇 │ 權路2段151號(│ 24分及25分共提領│ │
│ │ │設定,致被害人陷於│ │ │ 彰化銀行延平分│ 二次,共計40,000│ │
│ │ │錯誤,以右列方式匯│ │ │ 行) │ 元 │ │
│ │ │款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3.台南市中西區忠│3.106年3月25日17時│ │
│ │ │。 │ │ │ 義路2段148號(│ 31分提領一次,計│ │
│ │ │ │ │ │ 陽信銀行台南分│ 9,000元 │ │
│ │ │ │ │ │ 行) │ │ │
│ │ │ │ │ │4.台南市中西區忠│4.106年3月25日17時│ │
│ │ │ │ │ │ 義路2段180號(│ 40分及41分共提領│ │
│ │ │ │ │ │ 台灣銀行南都分│ 二次,共計30,000│ │




│ │ │ │ │ │ 行) │ 元 │ │
├──┼───┼─────────┼───────┼───────┼────────┼─────────┼───────┤
│ 3 │藍琇瑩│詐騙集團於106年3月│以ATM轉帳方式 │中華郵政股份有│1.台南市中西區民│1.106年3月25日17時│謝誌瑋犯三人以│
│ │ │25日16時17分打電話│匯款29,985元 │限公司台北永春│ 生路1段62號( │ 18分及19分共提領│上共同詐欺取財│
│ │ │給被害人佯稱網路購│ │郵局帳號700-00│ 國泰世華銀行台│ 二次,共計40,000│罪,處有期徒刑│
│ │ │物設定錯誤,要求被│ │00000000000號 │ 南分行) │ 元 │壹年肆月。 │
│ │ │害人至提款機處操作│ │帳戶 │2.台南市中西區民│2.106年3月25日17時│ │
│ │ │以解除設定,致被害│ │戶名:杜愷宇 │ 權路2段151號(│ 24分及25分共提領│ │
│ │ │人陷於錯誤,以右列│ │ │ 彰化銀行延平分│ 二次,共計40,000│ │
│ │ │方式匯款至右列人頭│ │ │ 行) │ 元 │ │
│ │ │帳戶內。 │ │ │3.台南市中西區忠│3.106年3月25日17時│ │
│ │ │ │ │ │ 義路2段148號(│ 31分提領一次,計│ │
│ │ │ │ │ │ 陽信銀行台南分│ 9,000 元 │ │
│ │ │ │ │ │ 行) │ │ │
│ │ │ │ │ │4.台南市中西區忠│4.106年3月25日17時│ │
│ │ │ │ │ │ 義路2段180號(│ 40分及41分共提領│ │
│ │ │ │ │ │ 台灣銀行南都分│ 二次,共計30,000│ │
│ │ │ │ │ │ 行) │ 元 │ │
│ │ │ ├───────┼───────┼────────┼─────────┤ │
│ │ │ │以ATM轉帳方式 │台北富邦商業銀│1.台南市中西區中│1.106年3月25日16時│ │
│ │ │ │匯款29,912元 │行帳號000-0000│ 正路88號(彰化│ 37分及38分共提領│ │
│ │ │ │ │00000000號帳戶│ 銀行台南分行)│ 二次,共計29,000│ │
│ │ │ │ │戶名:杜愷宇 │ │ 元 │ │
│ │ │ │ │ │2.台南市中西區中│2.106年3月25日16時│ │
│ │ │ │ │ │ 正路42號(中正│ 55分提領一次,共│ │
│ │ │ │ │ │ 路郵局) │ 計20,000元 │ │
│ │ │ │ │ │3.台南市中西區忠│3.106年3月25日17時│ │
│ │ │ │ │ │ 義路2段14號( │ 1分、2分、3分, │ │
│ │ │ │ │ │ 兆豐銀行台南分│ 共提領三次,合計│ │
│ │ │ │ │ │ 行) │ 60,000元 │ │
│ │ │ │ │ │4.台南市中西區中│4.106年3月25日17時│ │
│ │ │ │ │ │ 正路7 號(台南│ 7分提領二次,共 │ │
│ │ │ │ │ │ 三信南三營業處│ 計29,000元 │ │
│ │ │ │ │ │ ) │ │ │
├──┼───┼─────────┼───────┼───────┼────────┼─────────┼───────┤
│ 4 │劉淑妃│詐騙集團於106年3月│以ATM轉帳方式 │中國信託商業銀│1.台南市中西區民│1.106年3月25日20時│謝誌瑋犯三人以│
│ │ │25日18時許打電話給│匯款29,985元 │行帳號000-0000│ 族路2段78號( │ 53分及54分共提領│上共同詐欺取財│
│ │ │被害人佯稱網路購物│ │00000000號帳戶│ 郵局台南護專)│ 二次,共計40,000│罪,處有期徒刑│
│ │ │設定錯誤,要求被害│ │戶名:陽沛瑾 │ │ 元 │壹年捌月。 │
│ │ │人至提款機處操作以│ │ │2.台南市中西區公│2.106年3月25日21時│ │




│ │ │解除設定,致被害人│ │ │ 園路25號(台灣│ 2分領一次,計19,│ │
│ │ │陷於錯誤,以右列方│ │ │ 企銀成功分行)│ 000元 │ │
│ │ │式匯款至右列人頭帳│ │ │3.台南市中西區民│3.106年3月25日21時│ │
│ │ │戶內。 │ │ │ 族路2段107號(│ 23分及24分共提領│ │
│ │ │ │ │ │ 渣打銀行東台南│ 二次,共計30,000│ │
│ │ │ │ │ │ 分行) │ 元 │ │
│ │ │ │ │ │4.台南市中西區中│4.106年3月25日21時│ │
│ │ │ │ │ │ 山路90號(兆豐│ 31分提領一次,計│ │
│ │ │ │ │ │ 銀行府城分行)│ 4,000元 │ │
│ │ │ ├───────┼───────┼────────┼─────────┤ │
│ │ │ │以ATM 轉帳方式│玉山銀行中原分│1.台南市中西區西│1.106年3月25日18時│ │
│ │ │ │,分別匯款29,9│行帳號000-0000│ 門路2段389號(│ 38分及39分共提領│ │
│ │ │ │87元、27,985元│000000000號帳 │ 台新銀行台南分│ 二次,共計20,000│ │
│ │ │ │、885元,合計 │戶 │ 行) │ 元 │ │
│ │ │ │共58,857元 │戶名:陽沛瑾 │2.台南市中西區西│2.106年3月25日19時│ │
│ │ │ │ │ │ 門路2段356號(│ 26分提領二次,共│ │
│ │ │ │ │ │ 台南普濟郵局)│ 計30,000元 │ │
│ │ │ │ │ │3.台南市中西區民│3.106年3月25日20時│ │
│ │ │ │ │ │ 族路2段66號( │ 23分及24分共提領│ │
│ │ │ │ │ │ 上海銀行東台南│ 二次,共計29,000│ │
│ │ │ │ │ │ 分行) │ 元 │ │
│ │ │ │ │ │4.台南市中西區民│4.106年3月25日20時│ │
│ │ │ │ │ │ 族路2段78號( │ 52分及53分共提領│ │
│ │ │ │ │ │ 郵局台南護專)│ 二次,共計30,000│ │
│ │ │ │ │ │ │ 元 │ │
│ │ │ │ │ │5.台南市中西區中│5.106年3月25日21時│ │
│ │ │ │ │ │ 山路52號(安泰│ 10分提領一次,計│ │
│ │ │ │ │ │ 銀行台南分行)│ 800元 │ │
├──┼───┼─────────┼───────┼───────┼────────┼─────────┼───────┤
│ 5 │高裕唐│詐騙集團於106年3月│以ATM轉帳方式 │中國信託商業銀│1.台南市中西區民│1.106年3月25日20時│謝誌瑋犯三人以│
│ │ │25日20時30分打電話│匯款29,924元 │行帳號000-0000│ 族路2段78號( │ 53分及54分共提領│上共同詐欺取財│
│ │ │給被害人佯稱網路購│ │00000000號帳戶│ 郵局台南護專)│ 2次,共計40,000 │罪,處有期徒刑│
│ │ │物設定錯誤,將導致│ │戶名:陽沛瑾 │ │ 元 │壹年拾月。 │
│ │ │重複扣款,要求被害│ │ │2.台南市中西區公│2.106年3月25日21時│ │
│ │ │人至提款機處操作以│ │ │ 園路25號(台灣│ 2分提領一次,計 │ │
│ │ │解除設定,致被害人│ │ │ 企銀成功分行)│ 19,000元 │ │
│ │ │陷於錯誤,以右列方│ │ │3.台南市中西區民│3.106年3月25日21時│ │
│ │ │式匯款至右列人頭帳│ │ │ 族路2段107號(│ 23分及24分共提領│ │
│ │ │戶內。 │ │ │ 渣打銀行東台南│ 二次,共計30,000│ │
│ │ │ │ │ │ 分行) │ 元 │ │




│ │ │ │ │ │4.台南市中西區中│4.106年3月25日21時│ │
│ │ │ │ │ │ 山路90號(兆豐│ 31分提領一次,計│ │
│ │ │ │ │ │ 銀行府城分行)│ 4,000元 │ │
│ │ │ ├───────┼───────┼────────┼─────────┤ │
│ │ │ │以ATM轉帳方式 │彰化商業銀行帳│台南市中西區民族│106年3月25日21時59│ │
│ │ │ │,分別匯款29,9│號000-00000000│路2段100號(京城│分及22時共提領三次│ │
│ │ │ │24元、29,985元│255210號帳戶 │銀行三商美邦人壽│,共計59,000元 │ │
│ │ │ │、29,985元,合│戶名:廖輝益 │提款機) │ │ │
│ │ │ │計共89,894元 │ │ │ │ │
├──┼───┼─────────┼───────┼───────┼────────┼─────────┼───────┤
│ 6 │曾婷婷│詐騙集團於106年3月│以操作ATM之方 │中國信託商業銀│1.台南市中西區民│1.106年3月25日20時│謝誌瑋犯三人以│
│ │ │24日19時53分打電話│式,匯款30,000│行帳號000-0000│ 族路2段78號( │ 53分及54分共提領│上共同詐欺取財│
│ │ │給被害人佯稱網路購│元 │00000000號帳戶│ 郵局台南護專)│ 2次,共計40,000 │罪,處有期徒刑│
│ │ │物設定錯誤,將導致│ │戶名:陽沛瑾 │ │ 元 │壹年肆月。 │
│ │ │重複扣款,要求被害│ │ │2.台南市中西區公│2.106年3月25日21時│ │
│ │ │人至提款機處操作以│ │ │ 園路25號(台灣│ 2分提領一次,共 │ │
│ │ │解除設定,致被害人│ │ │ 企銀成功分行)│ 計19,000元 │ │
│ │ │陷於錯誤,以右列方│ │ │3.台南市中西區民│3.106年3月25日21時│ │
│ │ │式匯款至右列人頭帳│ │ │ 族路2段107號(│ 23分及24分共提領│ │
│ │ │戶內。 │ │ │ 渣打銀行東台南│ 二次,共計30,000│ │
│ │ │ │ │ │ 分行) │ 元 │ │
│ │ │ │ │ │4.台南市中西區中│4.106年3月25日21時│ │
│ │ │ │ │ │ 山路90號(兆豐│ 31分提領一次,共│ │
│ │ │ │ │ │ 銀行府城分行)│ 計4,000元 │ │
│ │ │ ├───────┼───────┼────────┼─────────┤ │
│ │ │ │以操作ATM之方 │玉山銀行中原分│1.台南市中西區西│1.106年3月25日18時│ │
│ │ │ │式,匯款30,000│行帳號000-0000│ 門路2段389號(│ 38分及39分共提領│ │
│ │ │ │元 │000000000號帳 │ 台新銀行台南分│ 二次,共計20,000│ │
│ │ │ │ │戶 │ 行) │ 元 │ │
│ │ │ │ │戶名:陽沛瑾 │2.台南市中西區西│2.106年3月25日19時│ │
│ │ │ │ │ │ 門路2段356號(│ 26分提領二次,共│ │
│ │ │ │ │ │ 台南普濟郵局)│ 計30,000元 │ │
│ │ │ │ │ │3.台南市中西區民│3.106年3月25日20時│ │
│ │ │ │ │ │ 族路2段66號( │ 23分及24分共提領│ │
│ │ │ │ │ │ 上海銀行東台南│ 二次,共計29,000│ │
│ │ │ │ │ │ 分行) │ 元 │ │
│ │ │ │ │ │4.台南市中西區民│4.106年3月25日20時│ │
│ │ │ │ │ │ 族路2段78號( │ 52分及53分共提領│ │
│ │ │ │ │ │ 郵局台南護專)│ 二次,共計30,000│ │
│ │ │ │ │ │ │ 元 │ │




│ │ │ │ │ │5.台南市中西區中│5.106年3月25日21時│ │
│ │ │ │ │ │ 山路52號(安泰│ 10分提領一次,計│ │
│ │ │ │ │ │ 銀行台南分行)│ 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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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賴俊廷│詐騙集團於106年3月│以ATM轉帳方式 │彰化商業銀行帳│台南市中西區民族│106年3月25日21時59│謝誌瑋犯三人以│
│ │ │25日20時15分打電話│,分別匯款29,9│號000-00000000│路2段100號(京城│分及22時共提領三次│上共同詐欺取財│
│ │ │給被害人佯稱網路購│85元、29,985元│255210號帳戶 │銀行三商美邦人壽│,共計59,000元 │罪,處有期徒刑│
│ │ │物設定錯誤,要求被│共59,970元 │戶名:廖輝益 │提款機) │ │壹年肆月。 │
│ │ │害人至提款機處操作│ │ │ │ │ │
│ │ │以解除設定,致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以右列│ │ │ │ │ │
│ │ │方式匯款至右列人頭│ │ │ │ │ │
│ │ │帳戶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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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楊渝婷│詐騙集團於106年4月│以ATM轉帳方式 │中華郵政股份有│1.台南市中西區忠│1.106年4月6日18時7│謝誌瑋犯三人以│
│ │ │6日19時13分打電話 │匯款3,946元 │限公司竹塘郵局│ 義路2段14號( │ 分及8分共提領二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給被害人佯稱網路購│ │帳號000-000000│ 兆豐銀行台南分│ 次,共計30,000元│罪,處有期徒刑│
│ │ │物設定錯誤,要求被│ │00000000號帳戶│ 行) │ │壹年。 │
│ │ │害人至提款機處操作│ │戶名:莊益宸 │2.台南市中西區中│2.106年4月6日18時 │ │
│ │ │以解除設定,致被害│ │ │ 正路7號(台南 │ 11分領二次,共計│ │
│ │ │人陷於錯誤,以右列│ │ │ 三信南三營業處│ 24,000元 │ │
│ │ │方式匯款至右列人頭│ │ │ ) │ │ │
│ │ │帳戶內。 │ │ │3.台南市中西區民│3.106年4月6日20時 │ │
│ │ │ │ │ │ 生路1段165號(│ 16分提領一次,計│ │
│ │ │ │ │ │ 元大銀行府城分│ 2,000元 │ │
│ │ │ │ │ │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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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丁如蘭│詐騙集團於106年4月│以ATM轉帳方式 │中華郵政股份有│1.台南市中西區忠│1.106年4月6日18時7│謝誌瑋犯三人以│
│ │ │6 日17時11分打電話│,分別匯款29,9│限公司竹塘郵局│ 義路2段14號( │ 分及8分共提領二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給被害人佯稱網路購│89元、18,050元│帳號000-000000│ 兆豐銀行台南分│ 次,共計30,000元│罪,處有期徒刑│
│ │ │物設定錯誤,要求被│、6,123元、共 │00000000號帳戶│ 行) │ │壹年捌月。 │
│ │ │害人至提款機處操作│計54,162元 │戶名:莊益宸 │2.台南市中西區中│2.106年4月6日18時 │ │
│ │ │以解除設定,致被害│ │ │ 正路7號(台南 │ 11分領二次,共計│ │
│ │ │人陷於錯誤,以右列│ │ │ 三信南三營業處│ 24,000元 │ │
│ │ │方式匯款至右列人頭│ │ │ ) │ │ │
│ │ │帳戶內 │ │ │3.台南市中西區民│3.106年4月6日20時 │ │
│ │ │ │ │ │ 生路1段165號(│ 16分提領一次,計│ │
│ │ │ │ │ │ 元大銀行府城分│ 2,000元 │ │
│ │ │ │ │ │ 行) │ │ │
│ │ │ ├───────┼───────┼────────┼─────────┤ │




│ │ │ │以ATM轉帳方式 │玉山商業銀行帳│1.台南市中西區中│1.106年4月6日18時 │ │
│ │ │ │匯款29,985元 │號000-00000000│ 正路28號(土地│ 38分、39分共提領│ │
│ │ │ │ │37846號帳戶 │ 銀行台南分行)│ 二次,共計30,000│ │
│ │ │ │ │戶名:曾博羿 │ │ 元 │ │
│ │ │ │ │ │2.台南市中西區民│2.106年4月6日19時 │ │
│ │ │ │ │ │ 生路1段62號( │ 31分32分、33分、│ │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台│ 34分提領五次,共│ │
│ │ │ │ │ │ 南分行) │ 計90,000元 │ │
│ │ │ │ │ │3.台南市中西區重│3.106年4月6日19時 │ │
│ │ │ │ │ │ 義路2段69號( │ 49分共提領二次,│ │
│ │ │ │ │ │ 京城銀行台南分│ 共計30,000元 │ │
│ │ │ │ │ │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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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江思儀│詐騙集團於106年4月│以ATM轉帳方式 │玉山商業銀行帳│1.台南市中西區中│1.106年4月6日18時 │謝誌瑋犯三人以│
│ │ │6 日18時打電話給被│,分別匯款29,9│號000-00000000│ 正路28號(土地│ 38分、39分共提領│上共同詐欺取財│
│ │ │害人佯稱網路購物設│89元、29,989元│37846號帳戶 │ 銀行台南分行)│ 二次,共計30,000│罪,處有期徒刑│
│ │ │定錯誤,要求被害人│共計59,978元 │戶名:曾博羿 │ │ 元 │壹年肆月。 │
│ │ │至提款機處操作以解│ │ │2.台南市中西區民│2.106年4月6日19時 │ │
│ │ │除設定,致被害人陷│ │ │ 生路1段62號( │ 31分32分、33分、│ │
│ │ │於錯誤,以右列方式│ │ │ 國泰世華銀行台│ 34分提領五次,共│ │
│ │ │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 │ │ 南分行) │ 計90,000元 │ │
│ │ │內。 │ │ │3.台南市中西區重│3.106年4月6日19時 │ │
│ │ │ │ │ │ 義路2段69號( │ 49分共提領二次,│ │
│ │ │ │ │ │ 京城銀行台南分│ 共計30,000元 │ │
│ │ │ │ │ │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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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楊錦盛│詐騙集團份子於106 │以ATM轉帳方式 │合作金庫商業銀│1.新竹市東區東門│1.106年3月31日14時│謝誌瑋犯三人以│
│ │ │年3 月31日11時56分│,分別匯款30,0│行帳號000-0000│ 街131號(華南 │ 16分至18分許,共│上共同詐欺取財│
│ │ │撥打電話予被害人,│00元、20,000元│000000000號帳 │ 銀行-新竹分行 │ 計提領80,000元。│罪,處有期徒刑│
│ │ │向被害人佯稱係其友│,共計50,000元│戶 │ ) │ │壹年叁月。 │
│ │ │人,欲借款5 萬元,│ │戶名:余佩如 │2.新竹市北區中央│2.106年3月31日14時│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路1號(土地銀 │ 22分至23分許,共│ │
│ │ │以右列方式匯款至右│ │ │ 行-新竹分行) │ 計提領70,000元。│ │
│ │ │列人頭帳戶內。 │ │ │3.新竹市東區武昌│3.106年4月1日00時 │ │
│ │ │ │ │ │ 街81號(中華郵│ 01分至04分許,共│ │
│ │ │ │ │ │ 政-新竹武昌街 │ 計提領99,900元。│ │
│ │ │ │ │ │ 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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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李心妤│詐騙集團份子於106 │以臨櫃匯款方式│合作金庫商業銀│1.新竹市東區東門│1.106年3月31日14時│謝誌瑋犯三人以│
│ │ │年3月31日12時25分 │,匯款230,000 │行帳號000-0000│ 街131號(華南 │ 16分至18分許,共│上共同詐欺取財│




│ │ │撥打電話予被害人,│元 │000000000號帳 │ 銀行-新竹分行 │ 計提領80,000元。│罪,處有期徒刑│
│ │ │向被害人佯稱係其友│ │戶 │ ) │ │貳年。 │
│ │ │人,欲借款23萬元,│ │戶名:余佩如 │2.新竹市北區中央│2.106年3月31日14時│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路1號(土地銀 │ 22分至23分許,共│ │
│ │ │以右列方式匯款至右│ │ │ 行-新竹分行) │ 計提領70,000元。│ │
│ │ │列人頭帳戶內。 │ │ │3.新竹市東區武昌│3.106年4月1日00時 │ │
│ │ │ │ │ │ 街81號(中華郵│ 01分至04分許,共│ │
│ │ │ │ │ │ 政-新竹武昌街 │ 計提領99,900元。│ │
│ │ │ │ │ │ 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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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梁琇惠│詐騙集團於106年4月│以ATM轉帳方式 │中華郵政股份有│1.嘉義市東區中山│1.106年04月05日20 │謝誌瑋犯三人以│
│ │ │5日17時許,撥打電 │,匯款29,985元│限公司帳號700-│ 路307號(第一 │ 時41分48秒至20時│上共同詐欺取財│
│ │ │話向被害人佯稱網路│ │00000000000000│ 銀行) │ 43分05秒,提款三│罪,處有期徒刑│
│ │ │購物扣款錯誤為由,│ │號帳戶 │ │ 次,共計60,000元│壹年貳月。 │
│ │ │,要求被害人至提款│ │戶名:曾博羿 │ │ 。 │ │
│ │ │機處操作以解除設定│ │ │2.嘉義市東區公明│2.106年04月05日20 │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路372-1號(聯 │ 時12分56秒至20時│ │
│ │ │,依其指示於106年4│ │ │ 邦銀行東嘉義分│ 13分37秒,提款二│ │
│ │ │月5日21時13分,以 │ │ │ 行) │ 次,共計29,000元│ │
│ │ │右列方式匯款至右列│ │ │ │ │ │
│ │ │人頭帳戶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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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陳喜鳳│詐騙集團於106年4月│以ATM轉帳方式 │中華郵政股份有│1.嘉義市東區中山│1.106年04月05日20 │謝誌瑋犯三人以│
│ │ │5 日18時40分撥打電│,匯款30,000元│限公司帳號700-│ 路307號(第一 │ 時41分48秒至20時│上共同詐欺取財│
│ │ │話向被害人佯稱網路│ │00000000000000│ 銀行) │ 43分05秒,提款三│罪,處有期徒刑│
│ │ │購物扣款錯誤為由,│ │號帳戶 │ │ 次,共計60,000元│壹年貳月。 │
│ │ │要求被害人至提款機│ │戶名:曾博羿 │ │ 。 │ │
│ │ │處操作以解除設定,│ │ │2.嘉義市東區公明│2.106年04月05日20 │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路372-1號(聯 │ 時12分56秒至20時│ │
│ │ │依其指示於106年4月│ │ │ 邦銀行東嘉義分│ 13分37秒,提款二│ │
│ │ │5日20時40分,以右 │ │ │ 行) │ 次,共計29,000元│ │
│ │ │列方式匯款至右列人│ │ │ │ │ │
│ │ │頭帳戶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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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王詩涵│詐騙集團106年4月5 │以ATM轉帳方式 │中華郵政股份有│1.嘉義市東區中山│1.106年04月05日20 │謝誌瑋犯三人以│
│ │ │日19時34分,撥打電│,匯款29,985元│限公司帳號700-│ 路307號(第一 │ 時41分48秒至20時│上共同詐欺取財│
│ │ │話向被害人稱網路購│ │00000000000000│ 銀行) │ 43分05秒,提款三│罪,處有期徒刑│
│ │ │物扣款錯誤為由,要│ │號帳戶 │ │ 次,共計60,000元│壹年貳月。 │
│ │ │求被害人至提款機處│ │戶名:曾博羿 │ │ 。 │ │
│ │ │操作以解除設定,致│ │ │2.嘉義市東區公明│2.106年04月05日20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依│ │ │ 路372-1號(聯 │ 時12分56秒至20時│ │
│ │ │其指示於106年4月5 │ │ │ 邦銀行東嘉義分│ 13分37秒,提款二│ │
│ │ │日20時40,以右列方│ │ │ 行) │ 次,共計29,000元│ │
│ │ │式匯款至右列人頭帳│ │ │ │ │ │
│ │ │戶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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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陳奕銘│詐騙集團於106年3月│以ATM轉帳方式 │華南商業銀行新│1.新竹市民生路 │1.106年3月31日20時│謝誌瑋犯三人以│
│ │ │31日18時15分假冒網│匯款29,987元 │生分行帳號008-│ 233號(新竹三 │ 20至22分許,提領│上共同詐欺取財│
│ │ │路店家客服人員撥打│ │000000000000號│ 信民生分社) │ 二次,共計29,000│罪,處有期徒刑│
│ │ │電話予被害人,告知│ │帳戶 │ │ 元。 │壹年貳月。 │
│ │ │因工作人員的疏失,│ │戶名:戴佑展 │2.新竹市民生路 │2.106年3月31日21時│ │
│ │ │導致於有誤刷,須辦│ │ │ 298號(新竹一 │ 54至55分許,提領│ │
│ │ │理退款,並要求被害│ │ │ 信三民分社) │ 二次,共計29,000│ │
│ │ │人前往提款機處來處│ │ │ │ 元 │ │
│ │ │理退款事宜,致被害│ │ │ │ │ │
│ │ │人陷於錯誤,以右列│ │ │ │ │ │
│ │ │方式匯款29,987元至│ │ │ │ │ │
│ │ │右列人頭帳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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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林芳羽│詐騙集團於106年3月│以ATM轉帳方式 │華南商業銀行新│1.新竹市民生路 │1.106年3月31日20時│謝誌瑋犯三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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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創異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