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培瑜
受 刑 人 翁吉祥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培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培瑜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 ,由具保人李培瑜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 5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而該受刑人現逃匿 行蹤不明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 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受刑人執行 傳票送達證書回證、拘票及行蹤不明報告書影本各一紙在卷 可稽,足認該受刑人確實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 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