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國貿字第二八號
原 告 美商Gensler 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特.杭特
訴訟代理人 吳綏宇律師
楊玉澤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事務所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事務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伍拾叁萬壹仟伍佰叁拾叁點叄陸元
,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伍仟壹佰零陸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伍千參佰壹拾
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
萬零伍仟貳佰柒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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