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6年度,250號
TNDM,106,單禁沒,250,2017122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46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 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依上開規定聲請 沒收銷燬者,聲請人應就標的物係屬第二級毒品乙事,負舉 證責任。經查,本件扣案之結晶體,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五分局初步檢驗結果,雖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第五分局查獲毒品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檢驗照 片各1紙附卷可稽,惟上開毒品初步檢驗所運用之原理為何 ,結果如何研判,檢驗之方法是否足以排除偽陽性等攸關檢 驗結果正確性之基本事項,亦均無證據可佐,實難僅憑上開 無從確保正確可信之初步檢驗結果,遽認上開扣案結晶體係 甲基安非他命。再被告雖有陳稱扣案毒品為安非他命,然未 一併說明依據為何,顯為其主觀之臆測,自難為證。此外, 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客觀之鑑驗證據證明本件扣案結晶體確 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尚非 有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