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保險字第六九號
原 告 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孝強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洪彝
訴訟代理人 邵達愷律師
楊祺雄律師
林傳源律師
被 告 遠翔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漳
訴訟代理人 李國潤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遠翔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分別係在台北市及桃園縣,侵權行為 地在桃園縣,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廿條之規定,自應由共 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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