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6年度,238號
TNDM,106,交簡附民,238,201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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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8號
原   告  陳廷華
被   告  林慶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545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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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