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仲訴字第一三號
原 告 大元地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琴
送達代收人 林永頌律師
被 告 勵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獅
被 告 麗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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