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仲訴字,89年度,13號
TPDV,89,仲訴,13,200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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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仲訴字第一三號
  原   告 大元地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琴
  送達代收人 林永頌律師
  被   告 勵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獅
  被   告 麗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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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勵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元地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