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10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秋龍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 年度偵字第14442 號),本院受理後(106 年度交簡字第42
45號),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鄭輝隆、陳麗茹告訴被告陳秋龍業務過失傷害案 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經本院審酌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 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調解成立, 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告訴人親簽、捺印之 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關於被告王媽力之部分,本院另以106 年度交簡字第4245號 為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