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89號
TNDM,105,附民,89,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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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吳阿香
被   告 陳昱豪
      蕭彥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247 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刑事訴訟程序,原告即被害人吳阿香 係於民國105 年1 月7 日17時許,遭被告鄧洧達所屬之詐欺 集團成員冒用吳阿香友人李雲雀名義撥打電話向吳阿香借款 ,致吳阿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05 年1 月8 日15時4 分 臨櫃匯款新臺幣10萬元至喬伊絲中華郵政樹林鎮前街郵局帳 戶(帳號:000- 00000000000000 號)內,由被告鄧洧達提 領一空,然陳昱豪蕭彥宇係於105 年2 月17日方加入被告 鄧洧達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提領詐欺取財之款項,於本 件犯行時均非犯罪行為人,此有105 年度偵字第4913號、第 7850號起訴書及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47 號刑事判決及相關 卷宗資料可憑。揆諸前揭說明,陳昱豪蕭彥宇於刑事案件 既非原告吳阿香所指稱之被告或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此 部分附帶民事訴訟與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施志遠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付繕本)。
書記官 莊月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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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