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523號
聲 請 人 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束
代 理 人 林長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0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11日屆滿(因末日 106 年12月9 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523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財團法人│臺灣新光│106年5月31日│21,546元 │CX0447902 │
│ │中華基督│商業銀行│ │ │ │
│ │教新生命│敦南分行│ │ │ │
│ │小組教會│ │ │ │ │
├──┼────┼────┼──────┼─────┼─────┤
│002 │財團法人│臺灣新光│106年5月31日│85,437元 │CX0447903 │
│ │中華基督│商業銀行│ │ │ │
│ │教新生命│敦南分行│ │ │ │
│ │小組教會│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