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97號
聲 請 人 葉菁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9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芸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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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4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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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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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3-EX-0469087-9 │ 1 │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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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83-EX-0471674-9 │ 1 │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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